【邱懷平】評論
第46-2條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理界標,並到場指界,於其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實施:1.鄰地界址2.現使用人之指界3.參照舊地籍圖4.地方習慣
第46-2條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理界標,並到場指界,於其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實施:1. 鄰地界址2. 現使用人之指界3. 參照舊地籍圖4. 地方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