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懷平】評論
土地法104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後,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0日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賣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邱懷平】評論
土地法104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後,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0日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賣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