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依土地法104條所述,下列有關優先購買權之規定,何者是不正確的?
(A)優先購買權以贈與及交換為前提
(B)承租人之優先購買權為法定優先購買權之一種
(C)優先購買權之行使,須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0日內表示
(D)優先購買權之行使,須依出賣人與第三人所訂買賣契約之同一條件為準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14679
統計:A(444),B(24),C(20),D(1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登記、徵收、無償捐贈
用户評論
【邱懷平】評論
土地法104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後,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0日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賣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