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ven】評論
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3). 民法§188-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