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33.依採購法規定,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幾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A) 6 個月。
(B) 1 年。
(C) 2 年。
(D) 3 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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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許文德】評論

101條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一o、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一一、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一二、因可歸責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