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甲因兒子 A 酒後精神亢奮,大吵大鬧,亂砸東西,遂以透明膠帶綑綁 A 雙手、腳踝及黏貼口部。因A 酒後自主神經敏感降低,而產生嘔吐,由於口部遭膠帶黏貼,無法順利吐出,造成胃內容物倒吸入鼻竇而窒息死亡。試問甲成立何罪?
(A)殺人罪
(B)剝奪行動自由致死罪
(C)僅成立剝奪行動自由罪,因 A 的死亡在客觀上不能預見
(D)成立剝奪行動自由罪,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72269
統計:A(23),B(160),C(47),D(8),E(0)

用户評論

梁律彣】評論

第 302 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303 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07 警特奪榜黑馬】評論

樓上 題目是自己兒子 所以不是"尊親屬"輩分比自己低是"卑親屬"故法條只需要附帶刑法第302條 第1、2項就夠了

撿到槍】評論

為什麼不是C呢?

Summerbaby Ha】評論

因為有相當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