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sie Huang】評論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簡稱幼照法)規定,「幼兒園受託照顧幼兒,需與其家長或監護人訂定書面契約」,且公私立幼兒園皆一體適用。教育部訂有「教保園教保服務書契約範本」,僅供各園所參考,契約採雙方合議制,未強制規定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家長也可選擇不要簽,但未提供契約的幼兒園,依法要限期改善,否則可處負責人三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Hsin-ting Ho】評論
(A)家長可選擇不簽此契約書 (O)(B)園所可以不提供家長契約書 一定要提供(C)契約書內容採雙方合議制 (O)(D)內容不強制規定應記載事項 教育部範本僅供參考
【Chun】評論
幼照法第 41 條 幼兒園受託照顧幼兒,應與其父母或監護人訂定書面契約。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書面契約範本供參。
【持之以恆】評論
家長也可選擇不要簽 有人能解釋為甚麼嗎 不太懂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