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嫩嫩】評論
4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與受其監督之機關為承攬交易行為,交易金額未逾新臺幣 10 萬 元者,其罰鍰為: (A)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B)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C)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D)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公職◆公務員法- 105 年 - 105年初等考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大意#38032一、交易金額未逾十萬元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10↓ →1~5二、交易金額十萬元以上未逾一百萬元者,處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100↓ →6~50三、交易金額一百萬元以上未逾一千萬元者,處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1000↓ →60~500四、交易金額一千萬元以上者,處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一倍以下罰鍰。1000↑ →600↑~
【老皮好聰明】評論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不當利益之禁止~交易行為)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第15條(罰則)違反第九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金額未逾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逾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逾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一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以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如結算後之金額高於原定金額者,以結算金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