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0.(※) 台中公司於97年12月1日核准解散,該公司於98年6月20日清算完畢,則96年度未分配盈餘之申報如何處理?
(A)須於97年12月31日前辦理申報
(B)免申報
(C)98年5月31日前辦理申報
(D)須於97年12月1日前辦理申報。〈所102-2、財政部89.4.11.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42857
統計:A(19),B(11),C(76),D(1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餘額計算

用户評論

【用戶】阿成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關於解散或因合併而消滅之營利事業,其未分配盈餘申報涉及二個年度以上者可否合併申報問題: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規定:「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依上開規定,有關未分配盈餘之課徵,係按個別年度計算課稅,從而應依個別年度分別辦理申報,不因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或合併情事而變更。(財政部89.4.11.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