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阿成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財政部91.05.22台財稅字第0910452162號函規定,有關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查核簽證申報案件,採網際網路申報者,其查核簽證報告書得於6月30日前併同其他申報附件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無須再依本部89.05.16.台財稅第0890453709號函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出。惟非採網路申報之案件,仍應依該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