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關於意思表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6歲之小華天資聰穎,其意思表示有效
(B)14歲之小明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
(C)25歲之陳先生因罹患精神疾病被宣告禁治產,於正常狀態下所為之意思表示有效
(D)30歲之李小姐於盛怒而喪失理智中所為之意思表示為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0393
統計:A(10),B(713),C(67),D(14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的效力

用户評論

Ya-Ting Chang】評論

第 75 條 (無行為能力人及無意識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無意識或精神錯亂」是指深度酒醉、被下藥或施打藥物、精神疾病等等因素造成的無法判斷自身行為對錯的狀況。「盛怒而失去理智」為個人情緒上的反應,並不在民法75條的但書之內。

凌興泓】評論

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林融謙】評論

無行為能力人,才能由法代代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建議答案改為無。

wings】評論

第 75 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第 14 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