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身心障礙之適齡學童,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惟最長以幾年為限?
(A) 1年
(B) 2年
(C) 3年
(D) 5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55007
統計:A(1367),B(702),C(17),D(1),E(0)

用户評論

格馬】評論

鑑輔會核准延長修業年限者,其安置以原就讀年級為原則 ,每次核定最長為一年。但總延長年限以不超過二年為原則。  至於暫緩入學依據強迫入學條例(92/1/15修訂)第13條規定: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

莫忘初衷】評論

特教法12條: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施方式,應保持彈性。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其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在延長沒有一定限制!

廖羿淳】評論

TO7F摩友Karen Tsai 強迫入學條例(民100年)  第13條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

李小旻】評論

◎強迫入學條例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第13條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前項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民國103年04月14 日 修正) 第8條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四年。       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