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買賣契約成立後交付前,買賣之物因無名火燒毀,致出賣人無法給付買受人。該價金給付之危險應由何人負擔?
(A)買受人
(B)雙方平均負擔
(C)出賣人
(D)法院裁定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22177
統計:A(419),B(326),C(4458),D(9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授益處分

用户評論

chocolate011】評論

所謂「給付危險」白話的意思是「拿不到東西卻還得付錢的危險」

Decade】評論

民法第 373 條n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價金給付之危險」 

snoopy75smb】評論

出賣人一價金危險一出價一拿不錢還要給出賣物。買受人一給付危險一買給一拿不到出賣物還要給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