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甲、乙、丙三人共同計劃搶劫銀行,甲、乙進入銀行搶劫,丙則在銀行外擔任把風工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未參與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不成立犯罪
(B)丙雖參與實行構成要件以外行為,仍與甲、乙成立共同正犯
(C)丙未參與實行構成要件行為,僅成立甲、乙犯罪之幫助犯
(D)丙促使構成要件行為之實現,成立甲、乙犯罪之教唆犯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46118
統計:A(28),B(7410),C(349),D(4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正犯、正犯

用户評論

chocolate011】評論

甲、乙、丙三人共同計劃搶劫銀行甲乙丙三人具備犯意聯絡(共同正犯)

小鐵】評論

可參照釋字109號解釋

願得一心人】評論

以自己犯罪之意思,構成要件行為→共同正犯以自己犯罪之意思,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共同正犯

我是小安】評論

依主客觀則一理論,丙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購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把風,丙是正犯;依照犯罪支配理論,丙已經決定要犯罪,而且也有參與犯罪的把風行為,丙是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