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甲乙約定,乙應於今年 5 月 5 日返還借款新臺幣三萬元給與甲,乙因無資力,清償期已屆仍未給付。乙不履行約定之給付行為,稱之為:
(A)不完全給付
(B)給付拒絕
(C)給付不能
(D)給付遲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24372
統計:A(66),B(99),C(1314),D(3356),E(0)

用户評論

徐可】評論

清償期已屆仍未給付........給付遲延

許正榮】評論

給付不能又分自始與嗣後,該二項又分別細分客觀與主觀。1.自始不能 VS. 嗣後不能 自始跟嗣後的區分時點在締結契約之時,給付不能發生在在締約之前,自始不能 ; 給付不能發生在締約之後,嗣後不能。2.客觀不能 VS. 主觀不能 主觀不能跟客觀不能,主要的區分標準是 :給付之人範圍來做區分,如果任何人都無法實現債的內容,如標的物毀損滅失,是為客觀不能 ; 若是其他人仍有可能實現該債,如出賣人一物二賣,且已交付,尚有第三人可以完成該債,是為主觀不能。

Jin】評論

金錢之債給付義務人無資力、給付困難、種類之債均無給付不能之適用。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嗣後 契約成立後自始  契約成立前主觀 可歸責於債務人客觀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