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1. 報復原理:倫理學裡的直觀論(Intuitionism)者在定義上視「懲罰」為報復之舉(retributive action)。在這一個名詞之中,必含有痛苦或不快。痛苦或不快乃是犯錯的結果。在道德的適應上,他們認為凡犯錯者應科之以痛苦。因此,報復性懲罰乃是根據因果報應而施行的一種懲罰,對犯過或違規者,施以報復,使其身心都感到折磨、痛苦、或不安。所謂「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就是此道理。此一論點的缺點,是惡行無法絕對客觀量化,而施以應得的痛苦報復。2. 懲戒原理:此理念與報復原理相似,唯實施的動機稍有不同。前者重在報復,後者強調嚇阻的功能與懲戒的作用。可以說是「殺雞儆猴,懲一儆百」的原理應用。3. 感化原理:教育重在改善及補弊的功...
【Shaw Kelly】評論
答案應該 是C吧因為他沒有去彌補自己的過錯阿
【Andrea Hsueh】評論
是B沒錯,雖然沒有彌補過錯,但是學生被限制自由了。--對於犯錯的人,多少要限制其自由或權利,俟其改過遷善之後,才恢復其自由或權利。
【阿花】評論
反省並不算嚴重懲罰,沒辦法殺一儆百;如果來個鞭刑~~~就可以選懲戒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