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ky Wang】評論
稅捐稽徵法第21條
【annie】評論
①是徵收期間之定義。③核課期間為五年。一、意義(一)核課期間:行使核課權的期間。(核課權:稅捐機關為確定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之權)。(二)徵收期間:政府根據確定的租稅債權,向人民請求履行繳稅之期間。二、稅捐稽徵法第21條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小P】評論
核課期間: 是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法發單徵收或補徵稅捐之權利,超過其間不得再核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