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依「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二編藥品優良製造規範」規定,下列有關臨床試驗用藥標示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應另標示「臨床驗試專用」 
(B)應另標示試驗委託者名稱 
(C)應另標示足以確認試驗場所、研究人員之試驗編號
(D)應附仿單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6129
統計:A(10),B(204),C(102),D(1234),E(0)

用户評論

】評論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56中藥廠對於臨床試驗用藥之標示,除須符合本法有關規定外,應另標示「臨床試驗專用」、試驗委託者名稱及足以確認試驗場所、研究人員之試驗編號。但屬非開放性試驗(雙盲試驗)之臨床試驗用藥,其應刊載之藥品名稱及藥品之含量,得以刊載產品代碼、編號及包裝批號標示替代之。

腦洞爆炸】評論

(D)應附仿單雙盲試驗附仿單,就不雙盲了,所以不該附仿單

nikisour】評論

第 十三 節 臨床試驗用藥第 54 條 中藥廠製造臨床試驗用藥,除本節之特別規定外,適用本章其他各節有關之規定。第 55 條 中藥廠對於臨床試驗用藥之製造程序,如尚未確效或未訂定完整之製造管制標準書者,其每批產品之製造過程及原物料之使用,應訂定書面作業程序,並詳實記錄。批次製造紀錄,應於臨床試驗完成或於產品完成後,保存至少二年,二者以期間較長者為準。第 56 條 中藥廠對於臨床試驗用藥之標示,除須符合本法有關規定外,應另標示「臨床試驗專用」、試驗委託者名稱及足以確認試驗場所、研究人員之試驗編號。但屬非開放性試驗(雙盲試驗)之臨床試驗用藥,其應刊載之藥品名稱及藥品之含量,得以刊載產品代碼、編號及包裝批號標示替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