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⑶對於假扣押及假處分,法院均應許債務人提供擔保而撤銷之。(1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1
統計:A(162),B(11),C(18),D(0),E(0)

用户評論

【用戶】張景翔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22條,並自民國100年1月1日施行。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一、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兄弟姊妹。

【用戶】Chun-Chieh Lu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撫卹法 第8條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一、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兄弟姊妹。前項遺族中,除未再婚配偶外,無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時,其撫卹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如無配偶或配偶再婚,其應領之撫卹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如有死亡、拋棄、因法定事由喪失或停止領受權者,其撫卹金應平均分給同一順序其他有領受權之人。但前項第一款所定第一順序之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公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 。無第一項遺族辦理撫卹者,公務人員之繼承人得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公務人員原繳付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無繼承人者,得由原服務機關先行具領,以辦理喪葬事宜。如有賸餘,歸屬退撫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