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龜】評論
~精修 (一) :《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刪除再復審程序立法院修正沿革九十二年五月六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條 ( 全文修正 )條文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以下簡稱保障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四條、第十九條移列修正。二、為配合新修正訴願法﹑行政訴訟法之規定,維持公務人員受處分時之救濟審級三級三審制度,爰將再復審之程序刪除,並為強化公務人員權益救濟之專責機關,爰予明定復審﹑再申訴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決定之。三、增訂保障事件審議規則授權由考試院訂定。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49條 (復審書補正)保訓會認為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復審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占卜】模擬Morning】評論
第 49 條 保訓會認為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復審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口訣:審補,20補 (神卜,愛你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