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自 70 年 2 月底起即受僱於乙公司,擔任銷售員,乙於 82 年 3 月 1 日以甲銷售貨品時,未依規定同時收取價金,違反僱傭契約情節重大,通知將甲解僱,甲請求回復上班,亦為乙所拒絕。嗣甲於 85 年 3 月 1 日向乙表達其已服務滿 15 年,且年滿55 歲,符合自願退休之要件,請求自即日起退休,並要求乙給付退休金 500 萬元,乙則以兩造僱傭契約自 82 年 3 月 1 日已終止,拒絕甲之請求。甲乃於 91 年 3 月 1 日對乙起訴,主張其退休金請求權,有被乙侵害之危險等語,聲明:請求判決確認甲對乙 500 萬元之退休金給付請求權存在。乙則抗辯甲不符合退休要件,縱令符合退休年資,退休金給付請求權亦已罹於 5 年之時效而消滅。試問:
【題組】⑴甲之起訴是否具備確認訴訟之要件?(12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2968
統計:A(37),B(36),C(116),D(0),E(0)

用户評論

龜龜】評論

~精修 (一) :《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刪除再復審程序立法院修正沿革九十二年五月六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條  ( 全文修正 )條文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以下簡稱保障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四條、第十九條移列修正。二、為配合新修正訴願法﹑行政訴訟法之規定,維持公務人員受處分時之救濟審級三級三審制度,爰將再復審之程序刪除,並為強化公務人員權益救濟之專責機關,爰予明定復審﹑再申訴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決定之。三、增訂保障事件審議規則授權由考試院訂定。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49條 (復審書補正)保訓會認為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復審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占卜】模擬Morning】評論

第 49 條 保訓會認為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復審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口訣:審補,20補     (神卜,愛你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