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sa】評論
第 74 條商業銀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於金融相關事業。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但於前揭期間內,銀行不得進行所申請之投資行為。商業銀行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投資於非金融相關事業。但不得參與該相關事業之經營。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但於前揭期間內,銀行不得進行所申請之投資行為。前二項之投資須符合下列規定:一、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銀行淨值之百分之四十,其中投資非金融相 關事業之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淨值之百分之十。二、商業銀行投資金融相關事業,其屬同一業別者,除配合政府政策,經 主...
【多莉】評論
第74 條[1](重要條文:轉投資之限制)原則上不許銀行轉投資非金融業1 商業銀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於金融相關事業[2]。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但於前揭期間內,銀行不得進行所申請之投資行為。轉投資金融業-淨值的40%2 商業銀行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投資於非金融相關事業。但不得參與該相關事業之經營。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但於前揭期間內,銀行不得進行所申請之投資行為。轉投資非金融業-淨值的10%,兩種淨值要合併計算,只能持有對方5%之股權,不能控制整家公司(但規定與實務不同,有巧妙規避規定之方法100%都可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