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愛睡的綿羊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 4 條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
【用戶】愛睡的綿羊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 4 條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
【用戶】Li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Q. 何者"非票據法"規定之金融業者依據票據法§4 第二項->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實務上郵局亦可為支票付款人->依據郵政儲金匯兌法§16:「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劃撥儲金之劃撥支票業務,準用票據法有關支票之規定」->依據行政院(47)台財字第2546號令:「關於郵政儲金匯業局依法可為票據法所定之支票付款人,應依票據法關於支票之規定辦理」,可知財政部有明文指出交通部郵政儲金匯業局為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