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貞節】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Ⅰ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Ⅱ徵用期間逾3年,或2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3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Ⅲ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9條規定申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Ⅳ第2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Ⅴ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期滿後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