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於 98 年 2 月 1 日將其所擁有之 A 屋連同其所座落之土地出賣予乙,價金新台幣600 萬元,甲於 98 年 2 月 2 日先行將房屋交付予乙使用,惟甲與乙約定,俟乙於98 年 4 月 1 日付清全部價金時,甲始將 A 屋連同其所座落土地之所有權移轉予乙。不料,於 98 年 3 月 1 日該屋因第三人丙之疏失,發生火災而致滅失。因 A 屋乃全新完工啟用,若欲重建,據估計尚需新台幣 200 萬元。試問,此時甲與丙;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各如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74378
統計:A(1898),B(131),C(361),D(6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釋字第 499 號、釋字第 499 號

用户評論

【用戶】Ya Ya Chou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