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3 條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A)(D)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B)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C)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上
【評論內容】常識解題(A) 共同生活之家屬 (父母親 子女 配偶 一定最親需要利益衝突迴避)(B) 三親等以內親屬 叔叔 阿姨 舅舅 伯父 因為在法律上 沒有很親 不用利益衝突迴避(C) 信託財產之委託人 專業經理人 因為沒有親人關係不用利益衝突迴避(D) 離婚之配偶 沒有關係 前妻不用利益衝突迴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3 條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A)共同生活之家屬。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