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甲、乙、丙三人簽訂合夥契約,約定各出資新臺幣 200 萬元,共同經營商業。下列何者與民法規定不符?
(A)甲、乙、丙對合夥財產,各有三分之一的應有部分
(B)合夥事務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執行
(C)合夥人執行合夥之事務未受報酬者,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
(D)合夥人執行合夥之事務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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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阿罄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668 條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

【用戶】阿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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