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沛淯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六十六條(罰則) 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者。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履勘核准而營運者。 三、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核定或未依核定實施運價者。 四、非因不可抗力而停止營運者。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停止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其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廢止其立案;有前項第三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改正,未改正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立案;有前項第四款情形者,並令其立即恢復營運,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至其恢復營運為止,並得廢止其立案。
【用戶】李逍遙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專用鐵路因風災停止營運,恢復營運後復因不堪虧損自行停止營運,依鐵路法第66條規定何者正確?(D) 先依法處以罰鍰,並令其立即恢復營運,未遵行者,另按日連續處罰至其恢復營運為止(A)非因不可抗力而停止營運,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100萬元↑~500萬元↓】罰鍰(B) 虧損原因係受風災影響者,視為因不可抗力而停止營運,不予處罰➡恢復營運後復因不堪虧損自行停止營運,處新臺幣【100萬元↑~500萬元↓】罰鍰(C) 先令其立即恢復營運處新臺幣【100萬元↑~500萬元↓】罰鍰,並令其立即恢復營運,未遵行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按日連續處罰至其恢復營運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