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沛淯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六十一條(鐵路沿線公私建築之限制) 鐵路沿線兩側之公私建築,由鐵路機構商請當地縣(市)政府勘定鐵路行車視距及電車線供電線路之需要後限制之。 原有建築物妨礙行車視線者,得商請主管建築機關依法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 鐵路沿線兩側樹木及高莖種植物,妨礙鐵路行車安全或供電線路者,鐵路機構得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後,砍伐或修剪之。 前二項之修改、拆除或砍伐、修剪,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予相等之補償。
【用戶】愛新覺羅載湉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鐵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5年11月9日第61條(鐵路沿線公私建築之限制) 高速鐵路以外鐵路沿線兩側之公私有建築物,由鐵路機構商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勘定鐵路行車視距及電車線供電線路之需要後限制之。原有建築物妨礙行車視線者,得商請主管建築機關依法限期修改或拆除。 鐵路沿線兩側樹木及高莖種植物,妨礙鐵路行車安全或供電線路者,鐵路機構得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後,砍伐或修剪之。但情形急迫時,得先行砍伐或修剪後,再行通知。 前二項之修改、拆除、砍伐或修剪,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予相當之補償。
【用戶】small_bunbun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已刪除】33 鐵路沿線建築物因妨礙行車視線,依鐵路法第61條規定強制拆除者,依同條規定如何辦理?(A) 得依法申請國賠(B) 拆除前應先取得法院執行命令(C) 應給予相等之補償(D) 拆除時應選擇最迅速之方法為之修改成為33 鐵路沿線建築物因妨礙行車視線,依鐵路法第61條規定拆除者,依同條規定如何辦理?(A) 得依法申請國賠(B) 拆除前應先取得法院執行命令(C) 應給予相等之補償(D) 拆除時應選擇最迅速之方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