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於必要時得實施拘提、管收,其程序為何?
(A)由行政執行分署決定之
(B)由行政執行分署報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決定之
(C)由行政執行分署聲請法院裁定之
(D)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6098
統計:A(235),B(470),C(3131),D(305),E(0)

用户評論

Angela】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3項:「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國道警察】評論

5F一語驚醒夢中人啊!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評論

但是刑訴的拘票由檢察官核發喔!

Cindy Chang】評論

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I.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II.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III.義務人經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