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有價證券持有人依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應檢具有價證券公開招募申報書,下列何者非公開招募說明書應載明之內容?
(A)公開招募之動機與目的
(B)公開招募價格之訂定方式與說明
(C)證券承銷商提出之評估報告
(D)會計師對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之核閱報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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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為(D) 會計師對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之核閱報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有價證券持有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須檢具「有價證券公開招募申報書」,且申報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公開招募之動機與目的。公開招募所募集之資金用途及計畫。股權變動、收益分配、經營計劃或其他重要事項對公司營運之影響,或所募資金與公司其他資金的交互運用方式,及有關公司之管理方針、經營方針、行業現況等之綜合說明。公開招募價格之訂定方式及說明。公開招募之有效期間。本公開招募之主辦人及承銷人之姓名、地址及營業執照或許可證號碼等資料。其他法令、主管機關或發行公司要求須載明之事項。因此,公開招募說明書應載明的內容包括(A)公開招募之動機與目的、(B)公開招募價格之訂定方式與說明、(C)證券承銷商提出之評估報告,但不包括(D)會計師對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之核閱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