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汽車修理業、加油站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汽車定期檢驗。未依規定受委託辦理車輛檢驗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停止其辦理車輛檢驗業務
(A)三個月至一年
(B)六個月至一年
(C)一年至二年
(D)一個月至一年 ,或廢止其辦理車輛檢驗業務之證照。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51438
統計:A(77),B(64),C(20),D(385),E(0)

用户評論

謝旻】評論

公路法第77-2條

Alex】評論

公路法第七十七條之一 

excelsior】評論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未依規定辦理檢驗、考驗者,得停止其辦理檢驗考驗三個月至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