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瑋仔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國籍法 第六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B仍須有住所)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A非許可)。國籍法 第三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 續五年以上(D)。二、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歸化國籍有殊勳於我國者認定原則(C非辦法) 一、為認定國籍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有殊勳於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特訂定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