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關於有殊勳於中華民國之外國人申請歸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其許可由行政院為之
(B)申請人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毋須設有住所
(C)國籍法明文授權主管機關就殊勳之認定標準另以辦法定之
(D)毋須具有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5年以上之要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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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fang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國籍法第6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

【用戶】瑋仔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國籍法 第六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B仍須有住所)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A非許可)。國籍法 第三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 續五年以上(D)。二、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歸化國籍有殊勳於我國者認定原則(C非辦法) 一、為認定國籍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有殊勳於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特訂定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