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⑷ GRAS list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18605
統計:A(39),B(22),C(17),D(352),E(0)

用户評論

【用戶】宥節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性騷擾之損害賠償責任)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 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 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用戶】宥節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第 12 條(性騷擾之定義)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 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第 13 條(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用戶】宥節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性騷擾之損害賠償責任)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 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 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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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第 12 條(性騷擾之定義)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 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第 13 條(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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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性騷擾之損害賠償責任)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 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 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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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12 條(性騷擾之定義)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 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第 13 條(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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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性騷擾之損害賠償責任)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 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 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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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12 條(性騷擾之定義)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 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第 13 條(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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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性騷擾之損害賠償責任)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 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 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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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12 條(性騷擾之定義)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 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第 13 條(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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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性騷擾之損害賠償責任)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 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 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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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12 條(性騷擾之定義)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 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第 13 條(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