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建誌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只有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才需要三十天內為之。其餘的沒有規定要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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