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n Huang】評論
預§27、§26、§1、§24
【mayflower】評論
預算法第27條:政府非依法律,不得於其預算外增加債務;其因調節短期國庫收支而發行國庫券時,依國庫法規定辦理。 預算法第26條:政府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或交換,均須依據本法所定預算程序為之。 預算法第1條: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依本法之規定。預算以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 預算法第24條:政府徵收賦稅、規費及因實施管制所發生之收入,或其他有強制性之收入,應先經本法所定預算程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