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9 ( ) 下列哪一項所得是應由所得人併入所得申報,而不是分離課稅?
(A)政府舉辦的競技競賽獎金
(B)告發或舉發獎金
(C)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利息
(D)短期票券利息。[所88;所14--1]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91329
統計:A(85),B(21),C(41),D(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綜合所得稅十大類所得、分離課稅

用户評論

【用戶】Yu Hsin Lu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其立法意旨是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扣繳完後不再併入綜所稅申報,即分離課稅的意思。但也只有第三點被正項表列出來,也就只有第三點是分離課稅,其它仍是所謂各類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題目是競技競賽獎金並非獎券中獎獎金,所以仍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