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 Hui Huan】評論
(B)背書 -轉讓方法之記名股票<無記名股票-交付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在股東名冊上記載,實質上這是一種股權過戶行為,其目的是為了使公司易於確定得以向公司行使股權的股東。受讓人必須根據與轉讓人的股權轉讓合同接受公司股權的讓渡,併在公司股東名冊上辦理了過戶手續之後,才最終取得股權,才能對公司要求行使股東的權利義務,才能對抗第三人,但這對股權轉讓合同本身的效力不應有任何影響。http://wiki.mbalib.com/zh-tw/%E8%82%A1%E6%9D%83%E8%BF%87%E6%88%B7公司法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第 164 條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無記名股票,得以交付轉讓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80001
【金榜題名】評論
記名股票>>>背書不記名股票>>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