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⑵《理蕃誌稿》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16667
統計:A(18),B(42),C(344),D(3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物與營造物

用户評論

【用戶】Lance Yeh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1、 原則上為不融通物原則上,公物不得做為交易之客體,但例外於不妨害公物之合目的使用情形下,仍得轉讓。例如民眾轉讓已成為公役地之私人巷道土地,而此轉讓並不妨害公眾行走之目的。2、 無民法之取得時效適用公物須隨時存在於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支配之下,以便國家或行政機關能為合公共目的之使用。取得時效與公物目的相違,故公物無民法上取得時效之適用。 3、原則上不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民事執行即是對物做拍賣、轉讓之行為,而公物既為不融通物,自亦不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不過,於例外不妨害公物之合目的使用情形情況,仍得執行。例如民眾聲請拍賣已成為公役地之私人巷道土地,而此拍賣並不妨害公眾行走之目的。4、 原則上不得被公用徵收公用徵收之對象僅為私人所有之物,故公物原則上不得被徵收。於例外情況,例如私有之公物用土地,仍得依特定目的徵收,不過此時之公物所有權仍在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