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第 32 條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同。
【米恩】評論
修法後答案還是沒變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時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Jyun Yong】評論
可否提供現在修正的法規參考,謝謝
【sydneylee428】評論
第二十二條 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