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 Lin】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 31 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蕭幸超】評論
刑懲併行
【xxxx4567889】評論
D沒問題,但AB不太清楚。
【抹綠奶茶】評論
ABC都在1F Kevin Lin的回答裡面唷公務人員懲戒法 第 32 條 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A)或無罪(B)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C)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