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evin Li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第 31 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用戶】蕭幸超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刑懲併行
【用戶】xxxx4567889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D沒問題,但AB不太清楚。
【用戶】抹綠奶茶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ABC都在1F Kevin Lin的回答裡面唷公務人員懲戒法 第 32 條 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A)或無罪(B)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C)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