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yen You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4 條 公務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 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第 5 條 公務人員任職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用戶】幸福御守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喔吼吼`我討厭幾歲!!!! 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