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nita Lo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第 26 條 審計長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會計年度中半年結算報告,審計長於政府提出後一個月內完成其查核。第 28 條 立法院應於審核報告送達後一年內完成其審議,如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立法院審議通過後,送交監察院,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其中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告。
【用戶】lic0420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發審定書給各機關 第34條(總決算之審核) 政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總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 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立法院、監察院或兩院中之各委員會,審議前項報告,如有諮詢或需要有關審核之資料,審計長應答復或提供之。 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及審核,準用前列各項規定。 第45條(年度決算之送審) 各機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年度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審定後,應發給審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