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87條 (法庭不公開理由之宣示)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前項情形,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全國榜首】評論
民訴195-1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
【劉小玲】評論
得不公開-事由-安全1.人證人保護法第20條:訴訟之辯論,有危害證人生命、身體或自由之虞者,法院得決定不公開。2.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24 條: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民訴第195條之1: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法組第86條但書: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口訣:鄭(證人)贏(營業秘密)三(第三人隱私)國(國家安全,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