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nez Hsu】評論
司法院組織法:第18- 1 條 大法官每人置公費助理一人,聘任,與大法官同進退。
【Lin Big-bear】評論
一司一下
【戰國(剛錄取法警,休息會~】評論
名 稱司法院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第 14 條 司法院置大法官助理十五人,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大法官之命,協助辦理案件之程序審查、爭點初步整理及資料蒐集等事務。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大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大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潘逹_法警轉職中0w0】評論
名 稱司法院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第 14 條 司法院置大法官助理十五人,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大法官之命,協助辦理案件之程序審查、爭點初步整理及資料蒐集等事務。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大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大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