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ai Ling Yu】評論
第十七條之二(出售自用住宅所繳綜合所得稅額之扣抵或退還)
【黃依依】評論
土地稅法35條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或土地被徵收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地價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左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