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下列有關選舉訴訟之陳述,何者為正確?
(A)三審終結
(B)得提再審之訴
(C)各審應於三個月內審結
(D)設選舉法庭合議審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88931
統計:A(54),B(179),C(755),D(128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選舉訴訟管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章 選舉罷免訴訟、釋字第468號

用户評論

曾心怡】評論

(A)選舉訴訟採二審制。(B)不得不得提起再審之訴。(C)受理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理終結。

Lance Yeh】評論

選舉訴訟制度採二審制,受理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理終結,不得延宕時日,以保護當事人權益。其訴訟共分為二種:一、選舉無效之訴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者,檢察官、候選人,得自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二、當選無效之訴當選人有(一)當選票數不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二)有暴力或賄選行為介入選舉之情事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當選人參選時之資格不符規定者,於任期屆滿前,均得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Aimee Kung】評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