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ucationist6】評論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2 條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一、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nnnnnn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民國 105 年 06 月 29 日 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一、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代理、代課皆是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代理是全部時間;代課是部分時間
【蔡小狼】評論
所以可以理解成:這個時間是受聘者的時間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