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甲被傳唤在其配偶乙被指控犯罪的案件中,作證指控乙所犯罪行。此时甲所得主張的權利為:
(A)拒絕到場
(B)拒絕具
(C)拒絕證言
(D)以上皆是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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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yamoler Teac】評論

關鍵句:甲被傳喚在其配偶乙被指控犯罪的案件中,作證指控乙所犯罪行→一、現為或曾為被告...之配偶→得拒絕證言:第180條(拒絕證言~身分關係)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關鍵句:甲被傳喚在其配偶乙被指控犯罪的案件中,作證指控乙所犯罪行→一、現為或曾為被告...之配偶→得拒絕證言:第180條(拒絕證言~身分關係)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