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小綠】評論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Frank Teng】評論
請問D錯在哪?
【Wick】評論
幼兒園評鑑辦法幼兒園未通過基礎評鑑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至遲於評鑑結果公布後六個月內完成改善;期限屆滿後,應就未通過之項目,依原評鑑指標辦理追蹤評鑑,經追蹤評鑑仍未通過者,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辦理。高級中等學校追蹤評鑑作業要點二、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依本辦法規定接受評鑑,其評鑑結果有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應於一年內組成輔導小組至 學校實地輔導。 本部或受託評鑑機構應於前項實地輔導完成後一年內,依原評鑑類別及項目進行追蹤評鑑國中小階段和特教似乎是由各縣市自行提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