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siu Fen Chen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當個案在晤談過程中,有透露出要傷害別人,或是自我傷害(自殺...etc)的狀況諮商師(輔導老師)有需要先預警,如果是傷害別人,則需要告知對方注意安全,自殺者,特別是未成年,有必要告知個案相關人個案有自殺的可能。
【用戶】灰熊 Gray Bear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個人淺見:當晤談的過程中涉及某些特定內容,如自我傷害、傷害他人、未成年懷孕、未成年性行為、未滿18歲合意性行為等諸多內容時,晤談的內容便無法因"保密"倫理而被保護,輔導老師便有義務(如法律規定性平事件必須於24小時內通報)知會相關單位/人士,避免案主受到進一步的傷害(免受傷害權),不知這個歷程是否可稱之為「預警」呢? 且若輔導老師認為遵循以上步驟能夠為個案謀求最佳利益,是否亦涉及受益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