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家民】評論
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營運機構得拒絕或中止運送,車站、車輛從業人員並得視情節依法會同警察人員強制或護送其離開車站、車輛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一、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旅客須知。二、依法令得為拒絕運送之處置。三、騷擾他人,或行為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四、未著衣物、穿著或攜帶不潔、惡臭或異味之衣著、物品影響他人或公共衛生。五、需他人護送之旅客而無護送人陪同。六、隨身攜帶物品之長度、體積造成他人重大不便。旅客因前項事由遭營運機構拒絕或中止運送者,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旅客得請求退還。